• 前几天看到国家局的公告,对以往国家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共有85个文件或被废止或失效。

    这次文件清理,并没有将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列入其中。这份2000年7月发布的规定,现在是否适用看来很明确了。原来有许多做临床的朋友,对个规定是否还在使用有疑问, 这下清楚了。

    另外,公告中对“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作了说明-“机构名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为 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此后进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未重新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老基地,就不能参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