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创新药物致癌性试验研究评价工作

致癌性试验是创新药物安全性评价和上市风险控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新药的致癌性试验和评价起步较早,目前对致癌性试验已经积累了大量评价研究经验并 建立了技术研发平台。我们国家早期新药研发的创新药项目较少,但随着新药研发项目增加,如何合理开展致癌性试验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iCh已经对新药致癌性试验发布了3个技术指导原则(iCh S1a,S1B,S1C),这些指导原则对药物致癌性试验的必要性、药物致癌性试验及其剂量选择和剂量限度进行了全面阐述。FDa和EMEa也曾发布了关 于致癌性试验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这些技术指导文件对如何开展新药致癌性试验和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持。

我国对新药致癌性试验的管理要求已经体现在2005年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中,明确了何种情况下新药需要开展致癌性试验研究。为了配套该管理文件,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4月1日局颁布了《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讨论和形成征求了来自国内GLP实验中心、毒理学 界以及来自企业界的意见,并得到同行业专家的认可和支持。此外,药品审评中心正在就新药致癌性试验的国外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系统翻译,这些工作意味着国内开 展新药致癌性试验的工作已正式起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药致癌性试验重视性的认识,并切实推进该项安全性评价工作,希望研究者和评价者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新药研 发需重视开展必要的致癌性试验

致癌性试验主要用于评价新药的潜在致癌性风险,是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药上市申请时通常需提供必要的完整动物致癌性试验结果。对于明显存在可能引 起致癌性风险的情况下,可要求在早期提交该项试验结果以支持长期用药的临床试验。

目前我国已有许多新药项目(包括重大创制新药项目)被批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其中部分项目有必要开展致癌性试验评价,但仅有极个别品种启动了致癌性试验研 究。一些新药临床试验进程中还没有考虑新药致癌性评价问题,特别是已经或即将开展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品种,这说明国内对致癌性试验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新药 研究者应该认识到致癌性试验是新药研发进程中的重要风险控制工具,需要在合适阶段开展必要的致癌性试验研究,以免上市申请时难以对其致癌性风险进行评估, 进而影响新药产品批准上市。

2.开展新药致癌性试验可与管理层交流讨论

致癌性试验周期较长,花费高,研究单位通常是在上市申请时提供完整的动物致癌性试验结果。但是,对于存在明显可能引起致癌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提交该 项试验结果以支持长期用药的临床试验。关于新药是否需要致癌性试验、如何设计试验方案,可以首先参考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此外,药审中心已经联合国内GLP中心就致癌性试验的实施和试验技术要求启动了合作研究,目的是通过该平台对致癌性试验的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持。若研究者 对拟定开展的新药致癌性试验有问题,可与药审中心、研究机构、GLP中心专家交流,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情况的新药致癌性试验设计和实施方案。同时,对于致癌 性试验的结果评价及其在药物利益风险评估中的作用,研究者也需要与管理者多交流沟通。药审中心拟对致癌性试验技术评价问题组织专门的学术交流讨论会,以加 强与申请人、研究者的技术交流。

3.逐步推动国内致癌性试验平台建设

国内目前动物致癌性试验经验不多,致癌性试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试验条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致癌性试验技术和评价能力有待加强。但在我国药企 经济技术实力大力提升和中国GLP发展已较为成熟的今天,只要管理层面大力推动,上述问题会在我们实施致癌性试验和评价过程中不断得到解决,我们完全可以 在具体品种的致癌性试验中逐渐培育国内的致癌性试验平台。事实上,随着新药致癌性试验研究的重视程度提高,个别新药研发者已经开始与安评中心具体商讨致癌 性试验的具体实施条件,包括采用合适替代试验技术如转基因动物实验来预测新药的潜在致癌性风险。开展必要的新药致癌性试验已经在药企、GLP中心和管理层 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国内的致癌性试验平台建设将在具体品种致癌性试验中边运行边推进。

结语:

新药开展必要的致癌性已经成为新药安全性评价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虽然该试验周期长,花费高,但我们还是应该尽快开展必要的新药致癌性试验,以免影响新 药注册申请。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正在加强合作和相关平台建设,逐步制定适合我国的致癌性试验技术规范。研究者也需要重视新药的致癌性风险评价,并在具体实 践中提高新药安全性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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