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规格申请中若干问题的讨论

关于变更规格申请中若干问题的讨论

卓宏

  药物制剂的规格,是根据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机体因素及方便用药等综合因素而规定确立的,是客观的、科学的,而非主观的、随意的。在没有充分理论依据及临床试验支持的基础上,不应随意改变。因此申请变更制剂规格应有科学、合理的依据。最近,我中心在对变更规格的补充申请资料审评中发现了以下一些现象,由于缺乏立题依据,难以获得批准:

1、新增规格大于单次用药剂量,无法按原批准用法用量用药。如,原批准用法为:每次0.5g静脉滴注,每日一次,现拟增加1.0g规格。

2、新增规格明显小于单次用药剂量若干倍,造成用药不便。如,原批准用法为:每次0.5g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原有0.25g,0.5规格,现拟增加0.1g规格小针剂。

3、新增规格无法按原批准用法用量用药。如,原批准用法为:每次0.5g静脉滴注,每日一次,现拟增加0.3g规格。

4、新增规格浓度改变,无法按原批准用法用量用药。如,原批准用法为:每次0.5g加入250ml液体静脉滴注,或每次一瓶0.5g:250ml规格的产品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原有规格为0.5g:250ml输液及0.25g、0.5g小针剂,现拟增规格0.5g:100ml或0.5g:500ml。

5、增加规格同时说明书中用法用量、适应症发生改变,但未提出对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的申请,不提供规范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资料,无法提示新适应症、用法用量的安全有效性。

  对于变更规格的申请,首先应有立题依据,即新增规格须能按已批准的用法用量使用,同时还需具有合理性;其次还要以方便患者及临床用药为前提。不合理的制剂规格,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1)有研究显示,多次穿刺粉针剂瓶胶塞和割锯玻璃安瓿,可造成配制后的输液澄明度不合格、显微观察有较大微粒等,从而带来安全性的隐患。(2)制剂浓度的改变带来安全有效性的变化。(3)过大及不合适的规格造成用药中的浪费。(4)规格的减小,有可能带来价格明降暗升,按规范用法用药就会增加国家和患者的经济负担。

(5)医生及患者如未注意到药品标签与说明的变化,仍按以前规格习用数量用药,也可能会带来疗效和安全性问题。

因此上述5种新增规格类型的申请均应属于立题依据不足。

另外,在单纯变更规格的补充申请中不应对已批准的用法用量及适应症进行改变,如须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应同时提出进行临床研究申请,待批准临床研究后,进行规范的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当其结果能够表明安全有效性后,方能批准上市。

希望申报单位在进行变更规格的补充申请时,充分考虑立题依据,以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同时尽量减少国家和患者的经济负担。

类别:审评二部

Tags: 关于变更规格申请中若干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