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血液制品药学申报资料常见问题

审评五部 生物制品室  罗建辉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目前收载的人血液制品主要有:白蛋白、普通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等。在目前的审评中,已有国家标准、变更工艺和增加规格的品种申报量激增,但在药学方面的申报资料中普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影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对品种的技术评价,虽然多数未涉及复杂的技术审评内容,但由于疏忽遗漏申报资料,增加了发补程序。

为减少不必要的发补通知,提高审评时效。提请申报单位在整理药学方面的申报资料时关注如下方面。

1、证明性文件

申报单位往往仅注意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权属状态说明及保证书、人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cGMP认证证书等,经常忽略提交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单采浆证、疫苗或者检测试剂上市批准文件;或者提供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与实际使用的不相符合,单采浆证与实际采浆站点不一致,甚至过期或者被取缔站点的单采浆证;或者认为在该企业已批准上市或者申报的其他血液制品中提交了有关文件,不必再重复提交等。

我们认为证明性文件载明的信息具有重要的法定证明作用 ,处于档案管理、法规和审评的需要,每个受理号品种都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单采浆证是有效控制血浆源头的基本措施之一,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是保证内包装材料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前提,需要给予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当申报品种采用的生产工艺与已批准上市制品完全相同,两者的病毒灭活/去除验证可以借鉴或者替代的情况下,更需要提供已上市制品的注册证明文件例如生产证书、批准文号等。传染性标记物检测试剂和疫苗的批准文号是证明采用了合格试剂,疫苗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申报资料中应注意提交完整、齐全的证明性文件,避免非技术审评方面的问题使品种进入不必要的发补程序。

2、原料血浆的复核检定

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的质量控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环节和具体要求,在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每袋血浆必须进行严格的复核检定。根据制品不同,质检项目有所区别,例如蛋白含量、凝血因子效价、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效价、凝血酶活性等。但病毒等感染性病原体的安全性检测是基本要求,为有效控制和防止阳性血浆进入投产的混合血浆中造成污染,每袋血浆在投料前必须对病毒、梅毒等传染性标志物进行复核检定,严格采用国家批准的检测试剂。但申报单位有时忽略提交有关资料,例如检测试剂的质量标准、复核检验结果报告等。对于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没有说明免疫用疫苗的来源、质量标准、免疫程序、采血控制标准等。对于凝血因子效价、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效价、凝血酶活性等照搬规程,未明确采用的具体检测方法,缺少对应的方法学验证资料等。以上为审评中发现的血浆复核检定方面的常见问题,建议申报单位整理申报资料时予以关注,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目前国家尚未强制要求对血浆窗口期的检疫控制,但随着计算机对于献血员管理的应用以及血浆冻存条件的许可,今后逐步实行血浆窗口期的检疫后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关血浆质量控制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此不列出。

3、血浆组分的保存

作为各种血液制品共同启始原料的新鲜血浆含有十分复杂的各种组分,例如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凝血因子、补体、血型凝集素、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等。根据工艺要求和具体品种,需要分步逐级提取或者去除有关成分以实现血浆的综合利用。由于生产工艺的限制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中间产品例如组分Fii+Fiii沉淀或者组分 Fi+Fii+Fiii沉淀等需要暂时冻存,不进入后续生产工艺。但申报单位通常对采用的中间品在投产前的保存条件和时间没有进行详细具体说明,难以分析判断其在制检规程中提出的保存期限是否恰当合理。因此,需要提供保存条件和时间限制方面的来源依据,说明中间品的具体保存条件、试制时采用的批次及其与成品稳定性考核批次之间是否对应一致。

4、病毒去除/灭活工艺再验证

随着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改进,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cGMP认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与以往相比有明显提高。但对于病毒去除/灭活工艺再验证的重视相对滞后,没有主动进行再验证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目前在人免疫球蛋白低温乙醇蛋白组分分离法生产线中引进最多的工艺变更技术为压滤代替原有的离心法,蛋白组分的启始分离步骤由分步沉淀法(先分离组分Fi,随后分离组分Fii+Fiii)改为一步直接法(组分Fi+Fii+Fiii一起沉淀),在各组分沉淀时对于乙醇浓度、温度、ph、离子浓度、蛋白浓度有所调整或者免疫球蛋白的精制纯化步骤不同等情况。根据国家药监局[2002]160号《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要求,上述变更需要进行病毒灭活工艺再验证。鉴于人免疫球蛋白低温乙醇蛋白组分分离法,无论对于特异性免疫球蛋白还是普通免疫球蛋白具有一般通用性,只要病毒去除/灭活前工艺步骤、工艺参数和生产过程具体控制条件完全相同,则相互之间应能够借鉴和替代。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一般拥有免疫球蛋白多个品种的生产文号,在增加新品种申请免除病毒灭活工艺再验证时,应当在提交由国家认可/指定机构出具的原已完成的病毒去除/灭活再验证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已通过再验证品种的国家批准文号、证明性文件以及现报品种与已获批准文号品种之间详细完整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具体控制参数比较资料。

5、质量分析研究和制检规程拟定

由于目前已执行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标准,对于申报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需要进行与已批准上市品种之间的质量分析比较研究及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有关细节问题可参照我中心已公布的生物制品技术评价一般原则。在拟定注册质量标准时需要结合临床研究结果、本品生产工艺能够达到的水平,多批产品的质量分析研究结果,自检及中检所复核检定结果以及稳定性试验考察的变化趋势,在相关质控项目的具体标准上应高于药典颁布的最低标准。但在申报资料中,往往没有进行质量对比分析研究和方法学验证,或者简单套用药典标准,降低企业标准要求,没有制订符合各企业实际生产状况的注册标准。另外,对于制造检定规程的格式、内容理解不够,将十分复杂的生产工艺各环节的SOP内容纳入了规程,且制造和检定部分各自分开,或者没有按照2005年版药典检定项目、方法的要求起草规程等,延长了后续校订阶段时间,增加了反复修订的过程,在此提请申报单位关注,应将规程中制造部分内容精简,重点描述主要工艺过程的控制要求和技术参数,明确病毒去除/灭活具体步骤和控制条件,提高重要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提供完整规范的制造检定规程,将其他与SOP和cGMP规范有关的内容移放在具体生产过程的详细记录文件中。

6、稳定性试验考察

稳定性试验考察结果是确定制品有效期的重要依据。由于变更工艺、增加规格、改变剂型等各种不同情况与新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初次申报或者已经具有生产经验企业申请增加已有国家标准新品种等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试验设计和考察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在此难以详述。建议参照化学药物稳定性考察的有关指导原则及其他有关生物制品稳定性考察的相关论述综合考虑,至少应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将来上市后实际贮存条件下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研究。

通过加速稳定性试验用于分析引起药效成分敏感易变的环境因素,避免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意外暴露,提出品种相关的适宜的限定性要求。同时,考察制品在意外或者极端条件下的稳定性变化基本趋势,用于选择和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

关于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具体考察指标选择和不同时间点上的分配原则,建议在试验起始点、中间关键点、拟定效期末、超过效期后的适宜点等进行全检,而在中间时段的多个考察点可以依据不同的品种的关键指标,例如免疫球蛋白的效价、热稳定性、纯度、单体加二聚体含量、无菌、热原质等进行试验检测,中间点数目的设置应根据不同预计效期的长短设置适当的取样点,例如3-5点或者更多检测点。在原报资料提交后,申报单位通常还在继续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研究,如果后续审评结论中需要补充资料,申报单位应主动将新近完成的稳定性考察结果一并补充。

综上,本文主要针对已有国家标准、变更工艺和增加规格血液制品申报资料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从证明性文件、原料血浆的复核检定、血浆组分/中间品的保存、病毒去除/灭活工艺再验证、质量分析研究和制检规程制定、稳定性试验考察六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归纳,提出了建议。希望对于申报单位在整理药学方面的申报资料时有所提醒和帮助。血液制品的技术评价中还涉及到其他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者个例问题,鉴于笔者的知识和能力有限,目前尚难以总结分析。以上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提出交流和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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